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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已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將進入立法審議,這部監理沙盒專法,除了日前我們指出缺乏明確可行的後沙盒階段落地機制外,另一個值得吾人重新省思但卻鮮見討論的問題是:除了監理沙盒外,我們還有沒有其他更有效率、更低成本之落實金融科技創新的監理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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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監理沙盒制度的設計,不論對申請業者或監管者而言,都需要相當高昂的成本與資源投入,但是不是所有的金融科技創新,都必須透過這套繁複的法定實驗機制來進行可行性的測試?相較於繁瑣的實驗程序與不確定的落地機制,我們可能更加需要的是一個替代或補充方案,可以使寶貴的監理資源與有限的法令遵循預算,能投入在真正需要仰賴監理沙盒實驗機制方能驗證其可行性的服務或產品之上。監理沙盒機制的原始規劃目的,在於讓具有創新性質的金融服務與活動,能夠在一個排除特定法令規範的架構下,先進行具有實質法律效力的交易實驗。之所以需要建構這個實驗環境,是因為業者在進行這類創新金融活動時,存在著必須先予以排除的法律負擔。例如,對沒有保險業身份的金融科技業者而言,其若欲從事一項具創新性的保險相關服務,只要一與客戶簽訂具法律效力的保險服務契約,將立刻因違反保險法第167條之規定而遭受處罰。在此情形之下,若要鼓勵創新,似乎有必要針對特定行為創設一個排除法湖口英語家教班課程推薦成人美語家教 高雄律規範適用的實驗環境。

三峽英文家教課程以相類似的立法概念為例,如醫師依規定施行人體試驗,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之因素,而致病人死亡或傷害者,醫療法第79條第5項明文排除刑法第13條或第14條故意或過失規定之適用。這些規定係為促進醫療進步所必要,若無法創設此一排除刑法責任的試驗環境,則應該無人願意甘冒實驗失敗之刑責,施行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或新醫療技術。因此該醫療法條文對人體試驗的規定,與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專法所欲達成的功能頗有異曲同工之妙。但主要差異在於,以藥物以及醫療的創新而言,除非對真實人身進行試驗,否則無法得知其確實功效,這些行為雖稱試驗,但必須以真正的人體為標的來進行,也因此確有排除刑法適用的必要。但以金融服務業務的性質而論,與醫療或者藥物試驗的實驗本質有很大不同;創新藥物或醫療的試驗,必須以真人為標的來進行測試,才有辦法觀測真實效果與相關副作用,進而調整配方或施行方式來確保該創新藥物或醫療技術的可行性;但針對創新金融服務的實驗,是否必然需與「真實客戶」簽訂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才能證明此一創新業務活動的可行性?大部分的金融服務,屬於提供者與消費者間金錢與勞務交換,與消費者身體的化學與物理機轉無涉,若僅以模擬方式驗證創新構想,或依法搜集數據進行結果預測,似乎並無不可。換言之,大部分金融科技的創新實驗,並不必然需要如藥物或人體試驗一般,非得用「真人」作為實驗標的(即與當事人簽訂具有法律效果的真實契約),才能證明創新業務推動的可行性。例如自動理賠的創新保險商品,除了透過與客戶正式簽訂有法律效力的契約,來證明營運模式的可行性外,實際上也可以在一模擬情況下進行,透過虛擬客戶甚至虛擬保費,在模擬的環境下演示各種運作狀況,並不需真正簽訂具有法定效力的契約,一樣可以進行可行性的驗證,理財機器人也是一樣的情形。這些無須簽訂具法律效力契約,由業者與監管者協作進行的金融服務虛擬實驗過程,可屏東專業外籍英語家教稱之為「模擬監理沙盒」(Sandbox Simulation)。利用「模擬監理沙盒」來測試創新金融服務的可行性,具有下列好處:首先,由於沒有真實消費者存在,即使實驗不幸失敗或未通過,對消費者將不構成損害,而監管者與進行模擬的業者,也不會因此承擔難以預見的責任與風險。其次,由於監管者無須承擔在一般監理沙盒實驗過程中,因為監理不足或失當致生損害而導致的風險與輿論壓力,因此較不會產生監理過度保守或監理過度抑制創新的情形。此外,模擬監理沙盒所需的時間與監理成本也較低,因為各國與我國監理沙盒制度,均針對實驗階段設有許多限制,如參與人數與涉及金額限制、消費者保護與資訊揭露機制的要求、損失補償與風險管理措施的規定,乃至於退場機制的預先規劃等,這些規定對於監管者與辦理實驗的業者而言,都是相當的負擔與成本,因此,倘這些實驗大部分都能以監理沙盒模擬的方式進行,將有助於法令遵循與監理資源的有效配置與運用。 綜上所述,大部分的金融科技創新服務或產品,並沒有大費周章透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來進行實驗的必要,而且這些服務或產品也不見得須仰賴立法排除相關法律適用,才能執行對其創新活動的監理與觀察。不可否認有些創新金融服務的推行,可能確實需要瞭解消費者真實的心理狀態與行為模式反應,才能就其市場化之可能性進行預判,因此只能透過與真實消費者間締約交易才能真正達到實驗的效果。但是,即便「模擬監理沙盒」可能欠缺這類真實消費心理與行為模式的實證資訊,並不表示透過該模擬程序,一定無法證明某種創新服務或模式是否具備「可行性」。從落實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制度原意的角度出發,「模擬監理沙盒」的導入與運用,可以讓大部分並非真正需要監理沙盒機制之創新,大幅降低實驗成本,並縮減金融科技創新落地所需要的時間,更可讓有限監理資源聚焦在真正需要監理沙盒的創新上,「模擬監理沙盒」是創新實驗制度極佳的補充與增益機制,頗值我國一併納入考量。(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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